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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月20日(星期日)在旺角熱鬧的街頭上我再遇上他.

看見他身邊有個女人,而且還滿幸福的樣子,我如常地又很自然地將視線轉向另一方.
因為我明白,再見不會是朋友.若他跟我工作的公司有生意上的往來,而需要跟我再有聯繫,我倒是沒關係,只要他不太扯就好.
當然,現在公事私事也跟他沒關係沒來住,我是拍手鼓掌!
只是,人不扯,天卻來扯了!

好像要給我多點人生經驗學習學習,在旺角一個不算大也不算小的地方,一個下午讓我遇上他們3次! 對! 是3次!
事實上,我們第1次遇上,便互相發現了對方.

我是"[閃]字派"的門徒,"走為上策"是我的座右銘!而且還練得一身好本領,閃得瀟灑大方又自然!連朋友們都會向我討教討教~
但是,一而再再而三的事件,還真的令我臉抽筋~
而且,他也"學乖"了,在遇上我的第2次,他向我發出了陽光燦爛般"我現在好幸福"的笑容.
當然第3次也是一樣,我也一樣的閃呀~ 閃呀~ 閃呀~

為什麼他不能再學乖一點,難道他不明白前度=陌路的意思嗎?
果然他是不夠了解我~ 他不用對我展示什麼,因為我一點興趣都沒有.
可能有人覺得他是好心好意對我笑笑吧,那我也只能說:我真的不了解他,所以當初分手的決定很正確!

我記得在分手時我有祝福他會得到幸福!但他現在有幸福到是不用告訴我,我是不會覺得自己的祝福有靈驗而轉行去幫人祈福的!
不過我會在下次去拜拜時向神祈求,此生別讓我再遇上舊男朋友,否則真想搬到阿拉斯加去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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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judysh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3) 人氣()